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
JC 518-93
1.
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石材产品中放射性镭?26、钍?32、钾?0、比活度的分类控制值和产品检测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与天然石材产品的分类,也适用于对石材矿床勘察中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。
2.
2-1
由采掘地表(下)的大理石、花岗岩、石灰岩和板岩等岩石经锯切、抛光等物理方法加工而成的石质建筑材料,包括块料、板料和磨光的饰面板材;不包括用于骨料或人造石料的碎石或石粉。
2-2
是用γ辐射仪在岩石露头上或在山地掘露工程中详细测量γ射线强度的一种探矿方法。
2-3 CRa
2-4
CeRa
3.
天然石材产品根据放射性水平划分为以下三类。
3-1 A
石质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式(1)和式(2)的为A类产品,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。
CeRa≤350 Bq·kg-1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C Ra≤200 Bq·kg-1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3-2 B
不符合A类的石质建筑材料而其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式(3)和式(4)的为B类产品,不得用于室内饰面,可用于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、外饰面。
CeRa≤700 Bq·kg-1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C Ra≤250 Bq·kg-1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)
3-3 C
不符合A、B类的石质建筑材料而其放射性比活度满足式(5)的为C类产品,可用于一切建筑物的外饰面。
CeRa≤1000 Bq·kg-1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5)
3-4
3-5
4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