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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验收


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7d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,检测项目: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氡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。


民用建筑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I 类民用建筑应包括住宅、居住功能公寓、医院病房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等; 

II 类民用建筑应包括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 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餐厅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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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点数:

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,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%,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,当房间总数少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凡进行了样板间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旦检测结果合格的,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肘,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%,且不得少于20间。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抽检房间按下表计算点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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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:


  1.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采用对角线、斜线、梅花状均衡布点,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
  2. 当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时,装饰装修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;

  3. 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 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 lh 后进行。

  4.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通风的用建筑工程,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;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 24h 以后进行 类建筑无架空层或地下车库结构时,一、二层房间抽检比例不宜低于总抽检房间数的40%。

  5.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,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; 当再次检测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应判定该工程内环境质量合格 。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直至检测合格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准表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,严禁交付投入使用。


建筑工程空气验收检测咨询电话:13910708961(电话/微信) 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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